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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信息

关于申报2013年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2 浏览次数:

为了做好2013年院级科研、比赛、创作成果奖等奖项评选和向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奖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人员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成果取得的时间为201211日至20121231日。

2、申报成果需提前录入科研管理系统,未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审核的成果不予受理。

3、申报人员为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必须是成果第一完成者。

二、奖励类别

(一)需要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科研成果奖

1、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2、创作成果奖

3、院教师教育优秀成果奖

(二)需要认定的科研成果奖励

1学术论文A、B、C类认定

2、学术著作A、B类认

3、获奖科研成果奖

4、科研项目奖

5、音(舞)、体、美比赛奖

6应用技术成果奖

申报程序

1申报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教师教育优秀成果奖”和“创作成果奖”由各部门单位依据科研处下达的限项数额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推荐(各院系限额情况见附件)。其中,每位教师只能申报上述3种奖项中的1项。

2申报者按申报类别和申报书下方填写说明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优秀科研成果奖(含教师教育)、创作成果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3申 报“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院教师教育优秀成果奖”、“创作成果奖”需提交成果原件1份、申报书一式25份。其他需要认定奖励的科研成果只需按类别填写汇总表另提交成果原件1份、 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被SCI检索的论文需要提交检索证明1份。申报书一律用A4纸正反面打印。

4、各部门单位依据成果原件和有关的证明材料对申报者的申报书进行审核,填写明确的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于10月10日之前将加盖公章的汇总表、申报书、成果原件等申报材料交科研处,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keyanchu1214@163.com,过期不再受理。

科研处

2013年9月12日

申报各类奖项的有关说明

一、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含教师教育优秀成果奖)

1、下列科研成果可申报此项奖励: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及教材;已经验收结题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及其应用性成果。

2、归属科研项目的成果不能与项目重复申报。

3科研项目依据结题(验收)证明申报。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要在申报书中明确注明。未经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不能申报。

二、创作成果奖

1、下列创作成果可申报此项奖励: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正式出版的音像作品及计算机应用软件;被地、市级及以上电台、电视台正式播发的音像作品。

2、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作品依据成果原件进行申报。电台、电视台正式播放的作品依据有效证明申报。

三、学术论文A、B、C类认定

1、以下几类学术论文可申报此项奖励:

(1)正式发表在A类、B类、C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报不在奖励范围)

(2)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达到A类、B类、C类标准的其他期刊或学术论文。

(3)只奖励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博士期间发表的第二单位署名我院的论文酌情奖励。

2、有关说明:

(1)学术论文申报时可参照《beat365官方网站学术期刊分类暂行办法》。对学术期刊的类别有争议的,由科研处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或召开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

2被全文转载的论文可以按转载期刊申报,也可按原发期刊申报,但不能重复申报。被全文转载的论文在本年度之前已经获得本项奖励的,不能再按转载期刊申报。被部分转载的论文不能按转载期刊申报。

四、学术著作A、B类认定

1、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可申报学术著作A、B类奖励。

2、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用教材或全省统用教材可申报教材A、B类奖励。

3、该项奖励必须为独立书号的第一完成者,并系在我院工作期间出版的。

4、对于认定比较困难的著作、教材由科研处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或召开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

五、获奖科研成果奖

1、下列获高级别带奖金奖励的科研成果可申报此奖项:

(1)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科研奖励。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

(3)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等教育厅科研奖励。

2、有关说明:

(1)本奖项凭成果原件、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证明申报。

(2)同一项科研成果获得多项高级别奖励的,依级别高的一项

奖励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六、科研项目奖

1、下列已结题的科研项目可申报此奖项:

1)列入国家级科研计划的项目。

2)列入省(部)级科研计划的项目(不包括学校自筹经费项目)。

3)列入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的项目(不包括学校自筹经费项目)。

2、有关说明:

1)本项奖励依据项目结题(验收)证明申报。

2)我院正式在职人员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研究且有科研经费汇入我院的项目,亦可申报,并要提供财务处的经费到位证明。

七、音(舞)、体、美比赛奖

1、下列参赛(展)获奖成果或获奖人员可申报此项奖励:

(1)在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国家级专业比赛中,代表我院参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作品或获奖人员。

(2)在省文化厅、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联合举办的省级专业比赛中,代表我院参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作品或获奖人员。

(3)在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国家级美术作品展中,参展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美术作品。

(4)在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联合举办的省级美术作品展中,参展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美术作品。

(5)代表我院参加国家级正式体育比赛获得金、银、铜牌者。

(6)代表我院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获得金、银、铜牌者。

2、有关说明:

(1)本项奖励依据获奖证书、证书复印件申报。

(1)上述参赛(参展)获奖者若为我院在读学生,则可由其指导教师(我院在职教师)报奖。

(2)同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依级别高的一项奖励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八、应用技术成果

1、下列成果可申报此项奖励:

(1)由国家专利局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职务发明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获得发明奖牌的成果。

2、依据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展的奖励证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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