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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17-08-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beat365官方网站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它类型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学生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要求,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过期视为放弃申诉权力:

1.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

2.违纪违规的处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所在的学院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无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做出对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项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复查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申诉听证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提出的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内公告期限为10天,公告期满视为该决定书送达。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鲁师院字〔2010〕 55号《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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